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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办事指南

本主题由 开心就好 于 2008-8-29 08:22 推荐主题

天津政法——办事指南

天津户政管理制度

  一、下列户口,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新生婴儿随母登记出生的,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母亲户口薄办理。

  (二)死亡登记:凭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正常死亡无法取得死亡证明的可由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收回死亡者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注销。

  (三)迁出登记:凭户口准迁证或院校的录取证明、派遣证办理。

  (四)本市各区之间的迁移:搬入新居凭房本、产权证或产权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夫妇迁到一处共同生活的,凭结婚证明、户口迁移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办理;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的迁移,有居住条件的,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房本、16周岁以上的还需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各县非农业户迁移,参照上述规定;农业人口迁移还要提交乡、村同意接收证明。

  (五)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属于院校集体户口、本市各区之间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的,凭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学证明办理集体户口迁移。

  (六)出入境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公民出境属于定居的,凭市局外管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出境返回人员,凭护照或回国人员报户口证明、办理恢复。因正当理由,需在其他派出所(不含县到区)登记户口的,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上述材料登记。

  (七)公民入伍注销和复员军人恢复户口:服现役的公民及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地方学员,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复员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凭复员证件和区、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接收证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因正当理由,需在其他派出所(不含县到区)登记的,凭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上述材料登记。

  (八)逮捕、劳教、少管注销户口:凭批准逮捕、劳教、少管机关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

  (九)市局、分局批准迁入的户口:凭户口准迁证、市局登记户口通知书或签批意见及有关材料办理。

  (十)变更户口项目:结(离)婚的,凭结(离)婚证件办理;文化程度凭学历证书办理;职业状况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办理;变更民族的,凭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市内六区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其他区县持本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及身份证办理。出具户籍证明包括:复员退伍、回国、释放、解教后,家庭移居到本市其他地址的及毕业返回,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开具注销户口证明;涉及公证、政审、保险索赔等事项,需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由索要单位开具介绍信说明原因,派出所据实出具。

  二、下列户口,需经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办理,自受理之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并户:一个家庭居住在一起,不具备分户条件,要求应并为一户的。

  (二)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正。

  (三)16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由家长提交书面申请;父母离婚的,还需持离婚证影印件及父母双方的申请。

  (四)变更籍贯(不含变更为台湾籍),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下列户口,需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一)分户:有单独居室确已分炊生活的,准予分户。

  (二)补发居民户口薄: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提交书面申请,经户籍民警调查属实的。

  (三)远洋船员将户口迁回本市家中的,提交本人申请、船员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证明。

  (四)由我市迁出到外地就学、因故退学、休学或被开除,返回原户口地的,提交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证明、院校证明。

  四、下列户口、需经分局批准,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其中居民提交证明材料齐全后,派出所调查呈报10个工作日,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

  (一)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交书面申请、原始依据或出生证。

  (二)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理由正当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或街道证明。变更后在居民户口薄和《常表》曾用名栏内注明原姓名。

  (三)变更台湾籍: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统战部门的证明。

  (四)收养子女:本市年满30周岁的夫妇,婚后多年无子女,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不孕(育)症,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不改变户口性质的,提交书面申请、指定医院医学证明、养父母结婚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证明、收养证复印件和收养关系证明书。

  (五)子女投父母:我市居民寄养在外地15周岁以下不改变户口性质的子女,来津投靠父母的(不含调动等原因遗留的子女),提交书面申请、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证明、子女户口所在地证明。

  (六)老人投子女:对不改变户口性质的,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老人,他处无子女投靠的,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户口所在地证明和外地无投靠条件的证明。

  (七)退休回津: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投靠配偶或丧偶投靠子女的,以及夫妇退休,子女均在本市。退休来津,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户口所在地证明和退休证件。

  (八)失踪人口注销、恢复户口:超过六个月查无下落的,由户籍民警查证属实后,填写《注销、恢复登记户口呈批表》;失踪人口返回的,由户主、家属或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户籍民警查阅原注销户口根据,附原注销户口根据和本人申报材料,填写《注销、恢复登记户口呈批表》。

  (九)婴儿随父登记出生:新婴儿父亲为本市常驻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的,提交书面申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十)农投农结婚户口:应提交书面申请、双方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村乡同意接收证明。

  五、市局直接办理和受理审批的户口。

  市局直接办理的:工作调动、学生转学、干部和技师家属农转非、招工和录干、境外返回、毕业分配、转业和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招生、知青子女。凭有关部门批准手续直接到市局办理落户。

  市局直接受理审批的:随军家属、征地农转非、离退休干部、境外所生子女。

  六、分局报市局审批的户口。

  需改变户口性质的子女投父(母)、老人投子女和收养子女。

  夫妻投靠、农投农(携子女)结婚、退职人员、遣疆返津人员。除派出所、分县局审批权限之外的各类户口。

  七、申报蓝印户口。

  (一)办理蓝印户口的条件:

  ①境外投资80万元人民币,可登记国内亲属或聘用的外省市人员一个蓝印户口。

  ②外省市单位在市内投资50万元人民币,登记一个蓝印户口;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在津每年上缴税金20万元人民币登记一个蓝印户口;在滨海三区、环城四区投资40万元人民币(在五县参照此标准)登记一个蓝印户口。

  ③外省市个人在市内六区投资30万元人民币,登记一个蓝印户口;在滨海三区、环城四区投资25万元人民币,登记一个蓝印户口;在五县投资或购买价值20万元人民币营业性用房的,可登记投资、购买者本人和配偶及一名子女3个蓝印户口。

  ④境外人员在津购买50万元人民币商品房,可登记国内亲属和配偶及一名子女3个蓝印户口;外省市人员在津购买40万元人民币商品房,可登记购房者和配偶及一名子女3个蓝印户口;在滨海三区、环城四区购买25万元人民币商品房,可登记购房者和配偶及一名子女3个蓝印户口;在五县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登记购房者本人和配偶及一名子女3个蓝印户口。

  ⑤本市农业人口在市内六区购买价值50万元人民币营业性用房或商品住房的,可登记购房者本人和配偶及一名子女3个蓝印户口;本市农业人口在五县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登记购房本人和配偶及一名子女3个蓝印户口。

  ⑥本市各单位引进的外省市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虽没有职称但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可登记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个蓝印户口。

  (二)办理蓝印户口的手续。申办蓝印户口除提交申请、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固定合法住所证明、身份证、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外,并按申报类别和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①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所在单位同意登记蓝印户口证明;境外人员国内亲属关系公证书。

  ②购房的,提交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售房单位的购房发票、购房者与登记蓝印户口人员亲属关系公证书。

  ③专业技术人员的,提交市人事局出具的引进人才批准证明。

  上述一律到市局蓝印户口办公室办理;批准后本人持蓝印户口薄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登记。

  (三)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取得蓝印户口资格人员,经三年连续复验合格,本人提交申请、持《蓝印户口簿》和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籍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到市局蓝印户口办公室办理转常住户口。本人持蓝印户口办公室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办理迁入后,到居住地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派出所同时收回蓝印户口。

  八、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限和手续

  (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查验污损残缺及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收取3张近期身份证专用照片(部颁标准),核验其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微机人口信息情况,无误后,填写《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丢失补证的先办理遗失登报声明,再到户口地派出所办理。收取工本费,开具统一定额收据。

  (二)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快证程序:派出所查验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微机人口信息情况,无误后收取2张照片,开具《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本人持户口簿和《快证通知书》到市局制证中心办理制证;丢失补证的一并办理遗失登报声明。

  (三)申领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凭户口簿、污损残缺、过有效期的身份证或遗失登报收费发票,查验《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微机人口信息情况,无误后收取2张照片,填写《受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和《临时身份证审批表》,内勤民警和派出所所长签字后加盖户口专用章,由本人到分县局户政科办理制证。派出所在办理临时身份证手续同时,一并办理居民身份证制证手续,领取身份证时,收回临时身份证。

  (四)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限为三个月,其中,派出所打制底卡、分县局核对不超过一个月,市局制证中心制证不超过一个月,分县局、派出所发到居民手中不超过一个月,派出所发身份证时,要与本人核对。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从受理到发证不超过7个工作日。临时身份证不超过48小时。

  九、收费标准

  (一)办理户口迁移。迁出地派出所收取《户口迁移证》工本费每证3.5元、迁入地派出所收取《准迁证》工本费每证2.5元;迁入地派出所微机受理户口的,收取打印费每人2元;户口簿非农业每本7.5元、农业每本7元;集体户口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每页0.50元;使用微机办理分户、并户的收取打印费每户2元。

  (二)办理农转非。迁入地派出所按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定,代收《农转非计划卡》工本费每卡6元。

  (三)办理蓝印户口。市局蓝印户口办公室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每人10000元;办理五县蓝印户口的,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每人3000元。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的派出所收取制证工本费每证10元;补领的收取制证工本费20元;制快证的派出所收取《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工本费每证5元,市局制证中心收取制证费45元;申领临时身份证分县局户政科收取制证工本费每证10元;遗失补证的另收取遗失登报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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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宝 威望 +2 辛苦了!!! 2008-7-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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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保证措施

  (一)加强派出所值班受理工作。调整充实值班民警,保证在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身份证,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不让群众跑第三趟。遇有微机故障、停电,不能用微机办理时,要先手工办理,再输入微机。

  (二)排除干扰,保证群众正常迁移户口。对已建成尚未命名和未编制门牌号码的住宅楼,要先编制临时门牌号,为已进住居民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待正式门牌确定后再为群众变更;不得以新建住宅未设居委会、未安装安全防盗门、未建自行车棚等理由,不给群众办理落户手续;对原住户搬走户口未迁出的,可为新搬入的居民办理落户手续,然后再采取措施,动员原住户尽快办理户口迁出。

  (三)实行联系单制度。凡属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和上报审批的户口,户籍值班民警要当场填写《受理户口联系单》一式三联,交群众一联,群众可在规定时限到派出所查询办理情况。对申办结果要填写《申办结果通知书》,对批驳的户口,连同申报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退给群众。

  (四)公开办事制度。派出所在值班室公布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身份证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的提示单和收费标准。设立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十一、工作纪律

  (一)不准故意刁难群众,让群众往返跑路;

  (二)不准借办理户口、身份证,吃、拿、卡、要;

  (三)不准弄虚作假或私上户口;

  (四)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多收费。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者开除。

  十二、监督咨询电话

  (一)市局户政处:户口迁移23394772,农转非23313220,身份证24342780,蓝印户口23329582,夜间电话23396950。

  (二)各公安分局户籍科:和平分局27113221,河北分局26353570,河东分局84268401,河西分局23313383,南开分局27355168,红桥分局27323737,塘沽分局25893350,汉沽分局25694382,大港分局63222061转251,东丽分局24961504,西青分局27916434,津南分局28392171转2033,北辰分局26392131,开发区分局25323546,蓟县分局29142351转2063,宝坻分局29256285,宁河分局25592442,武清分局29342032,静海分局28941267转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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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网上举报网址:

  http://www.e110.info/xsjb/xsaj.jsp

  全市各公安分局举报专线电话

  和平分局27115627

  河西分局23393344

  南开分局27355957

  河东分局24372620

  河北分局26305543

  红桥分局27323100

  东丽分局24390444

  西青分局27392590

  津南分局28390823

  北辰分局26390225

  塘沽分局65271007

  汉沽分局25694481

  大港分局63221121

  武清分局82167110

  宝坻分局29241551

  宁河分局69591252

  静海分局28942923

  蓟县分局82861038

  公交分局27204789

  开发区分局25320259

  保税区分局25762475

  港南治安分局25923189

  港中治安分局63804905

  南疆治安分局66915834

  钢城治安分局84262710

  地方铁路治安分局23385119

  钢管园区治安分局24802110

  引滦治安分局23333616

  天津港公安局25701150

  天津铁路公安处26183758

  机场分局2490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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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经济犯罪举报、咨询电话及办公地址:

  公安南开分局27601384南开区中孚路3号(华苑地华里正门对过)

  公安和平分局27115629和平区山西路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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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西青分局27392368西青区新华道156号

  公安津南分局28392171转75135津南区咸水沽体育场路19号

  公安北辰分局26817431北辰区果园南道10号

  公安塘沽分局25345928塘沽区赵新路2号

  公安汉沽分局25691077汉沽区河西四纬路(分局院内)

  公安大港分局63222061转81316大港区世纪大道14号

  公安蓟县分局82862351转3056蓟县城关镇迎宾路

  公安武清分局82173465武清区泉兴北路(刑侦支队院内)

  公安宁河分局69572497宁河县芦台镇沿河路1号

  公安宝坻分局59216256宝坻区城关镇学街(老公安局院内)

  公安静海分局28911011静海县静海镇静文路28号

  公安开发区分局66202656开发区第二大街兆发新村7号

  天津港公安局25793447塘沽区新港厂西路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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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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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各区各县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新兴路66号

  电话:◇值班室27835100◇交换台27835566◇交换台27835567◇办公室27835000◇投诉中心2783512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电话:◇26011811 /26011856

  地址:黄纬路11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地址:马场道109号

  电话:◇经济庭23285229 ◇办公室23283728 ◇政工科23282306 ◇执行庭28270190◇研究室23284267 ◇行政庭大营门23304196

  河东区人民法院

  地址:十一经路68号

  电话:◇传达室24212946 ◇办公室24210668 ◇监察室24212135 ◇民事二庭24301084◇立案庭24211643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地址:南开二纬路22号

  电话:◇办公室27350562 ◇接待室27355780 ◇会计室27351579 ◇政工科27353429◇民二庭27352218 ◇刑庭27350103 ◇告立庭27335195 27351029◇经济庭27347330 ◇行政庭27253374 ◇法警队27354648 ◇审判监督庭27352295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仓道

  电话:◇办公室86818249 ◇传达室86818217 ◇行政庭86818212 ◇工会86818198◇经济二庭86818203◇民二庭86818201 ◇纪检监察室86818197 ◇研究室86818196◇民一庭86818200 ◇经济一庭86818202 ◇执行庭一组86818205◇执行庭二组86818207◇告立庭北辰区北仓道86818210◇审监庭86818213 ◇法警队86818215 ◇刑庭86818220 ,86818199◇北仓法庭26825708◇新村法庭北辰区果园北道新村街办事处26831285

  红桥区人民法院

  地址:子牙河桥北岸东侧

  电话:◇民事庭26578137 ◇刑事庭26578125 ◇政治处26578116 ◇办公室26578191

  东丽区人民法院

  地址:金香路3号

  电话:◇传达室24390518 ◇办公室24390800 ◇执行庭84371265 ◇民庭84371239◇经济庭84371279 ◇告立庭84371275 ◇刑庭84371259 ◇监察室84371257◇预备庭84371203 ◇行政庭84371260 ◇法警队84371251◇军粮城法庭84363125 ◇程林法庭东丽区程林亍南大桥村24718440◇华明法庭84782716 ◇新立村法庭24996212

  西青区人民法院

  地址:杨柳青

  电话:◇杨柳青法庭27949528 ◇大寺法庭23970897 ◇办公室27392688 ◇政治处27949628◇上辛口法庭27993672 ◇中北斜法庭27392832 ◇南河法庭23980614 ◇李七庄法庭23382254

  武清区人民法院

  地址:雍阳西道

  电话:◇办公室29341071 ◇值班室29341117 ◇人事科29340723 ◇法警队29341117◇行政庭29340722 ◇监察室29340724 ◇政治处29349084/29340723◇审监庭29331502 ◇民二庭29341986 ◇民一庭29332034 ◇执行庭29342572◇执行庭29343180 ◇刑庭29334970 ◇立案庭29338544 ◇河东法庭29343183◇徐官屯法庭29345365 ◇城关法庭29461185 ◇崔黄口镇法庭29571259◇大良法庭29561278 ◇豆张庄法庭22167590 ◇河西法庭29335648 ◇梅厂法庭29534151◇南蔡村法庭29411342 ◇石各庄法庭22159226 ◇汊沽港法庭29491711

  津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闸口镇

  电话:◇传达室28390724 ◇办公室28391290 ◇经济庭28392107 ◇行政庭28392728◇民一庭28391053 ◇民一庭28392244 ◇民二庭28391052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第二大街兆发新村

  电话:◇立案庭25325101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地址:大连道4-3号

  电话:◇传达室65270911

  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

  地址:太平街

  电话:

  ◇总机

  25695360/25663832/25665309/25692136/25694657/25694813/25694819/25696392

  ◇办公室25692135 ◇研究室25699464 ◇中心法庭25693846

  蓟县法院

  地址:兴华大街增1号

  电话:◇院长办公室29141482/29142298/29180128/29187966

  ◇主任办公室29141116 ◇办公室29142615 ◇政工科29141059

  ◇研究室29140644 ◇监查室29141039 ◇执行庭29141292/29123318

  ◇行政庭29142853 ◇经济庭29142662 ◇民庭29142806

  ◇告立庭29123179 ◇刑庭29142752 ◇审判监督庭29140743

  ◇蓟县城关法庭老公安局院内29142715 ◇办公室29141895

  ◇邦均法庭办公室邦均镇29818279 ◇尤古庄法庭尤古庄29837564

  ◇下仓法庭办公室下仓29878611 ◇上仓法庭办公室上仓29858182

  ◇别山法庭办公室别山29779514 ◇马伸桥法庭办公室马伸桥29739127

  ◇出头岭法庭办公室出头岭29757040 ◇下营法庭办公室下营29718076

  宝坻区人民法院

  地址:建设路161号

  电话:◇院长办公室29241244/29242531/29267378/29267358/29267386

  ◇纪检科29241984 ◇会计室29225257 ◇民一庭29241348 ◇民二庭29242554

  ◇刑庭29242259 ◇执行庭29224254/29241676 ◇办公室29241195

  ◇行政庭29242542 ◇立案庭29242564 ◇审监庭29222764 ◇值班室29242545


  大港区人民法院

  电话:◇民一63231606 ◇民二63231610 ◇办公室63231538 ◇审监庭63231565 ◇办公室63231535

  ◇执行63231503 ◇法警队63231518 ◇滨海法庭25923620 ◇行政科63231519

  ◇研究室63231533 ◇传达室63231500 ◇政工科63231561 ◇监察室63231560

  ◇政治处63231562 ◇行政庭63231563 ◇立案庭63231581 ◇刑庭63231557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地址:静文路30号

  电话:◇刑事审判庭28936252 ◇民事审判庭一庭28942592 ◇交换台28943721 ◇办公室28942446 ◇研究室28945244 ◇监察室28943043 ◇人事科28942447 ◇法警大队28942174

  ◇民事审判庭二庭28947743◇民事审判庭三庭28936253 ◇经济审判一庭28942711

  ◇审监庭28942711 ◇经济审判二庭28942592 ◇行政审判庭28914433 ◇执行庭28942428

  ◇立案庭28943481 ◇静海镇法庭28943894 ,28942618 ◇独流法庭68815013

  ◇子牙法庭28859115 ◇王口法庭28836698 ◇唐官屯法庭28877064 ◇大邱庄法庭28898679

  ◇杨成庄法庭68651030 ◇陈关屯法庭68761087 ◇蔡公庄法庭68565060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新华道7号芦台镇

  电话:◇任凤法庭69539022 ◇潘庄法庭69529111 ◇办公室69591532 ◇板桥法庭69469680

  ◇宁河法庭69419014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总机27339288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挂甲寺

  电话:◇交换台28024000 ◇立案办公室28024117 ◇信访咨询办28024118 ◇总值班室2802420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鞍山西道312号

  电话:◇法警总队27473575 ◇投诉中心27388106 ◇交换台27388102 ◇夜值班室27388108

  ◇办公室27384133 ◇执行庭27388138 ◇刑庭27388105 ◇立案庭27420124

  ◇审监庭27388086

  海事法院

  地址:开发区第一街1号3号楼106

  电话:◇62003163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办公室26181548

  地址:育红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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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各检察院举报电话、邮编、地址

  单位 举报电话 邮编 地址

  市人民检察院 27422000 300073 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号

  市检察院一分院27352000 300101 南开区南马路816号

  市检察院二分院88222000 300210 河西区新围堤道8号

  和平区检察院 23122000 300040 和平区新华路120号

  河西区检察院 23132000 300202 河西区杭州道1号

  南开区检察院 27252000 300100 南开区二纬路26号

  河东区检察院 24302000 300171 河东区十一经路八纬路107号

  河北区检察院 26272000 300142 河北区五马路与辰纬路交口

  红桥区检察院 26532000 300130 红桥区中环线子牙河桥北路东

  塘沽区检察院 25852000 300450 塘沽区山东路18号

  汉沽区检察院 67112000 300480 汉沽区太平东街4号

  大港区检察院 63222000 300270 世纪大道东188号

  东丽区检察院 24932000 300300 东丽区先锋路18号

  北辰区检察院 86812000 300400 北辰区京津公路果园北道

  津南区检察院 28532000 300380 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

  西青区检察院 27932000 300350 西青区西青道413号

  武清区检察院 29342000 301700 武清区雍阳西道63号

  宝坻区检察院 29242000 301800 宝坻区城关镇建设路48号

  静海县检察院 28932000 301600 静海县静海镇胜利北路28号

  蓟县检察院 82862000 301500 蓟县城关镇迎宾东路

  宁河县检察院 69592000 301900 宁河县芦台镇沿河路1号

  开发区检察院 66202000 300457 开发区新城路10号

  网上举报地址:

  http://www.tj.jcy.gov.cn/ReportCenter/default.asp

  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及条件

  (一)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含义

  1 、抗诉的含义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2、再审程序的抗诉与上诉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再审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形式的一种,同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一样,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活动,其目的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是,二者也有区别:

  第一,抗诉针对的判决和裁定的性质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

  第二,启动抗诉的主体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权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抗诉意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三,抗诉的期限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第四,抗诉的作用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提出的,只要在抗诉期间内依法定程序提出了抗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必然进入二审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要是对错误的裁判的一种救济,检察机关只有对那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才能对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情形

  1、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逐级报请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责成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直接发现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关于抗诉是否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问题

  凡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提起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和审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对生效判决、裁定有权直接提起再审。这首先是人民检察院自身职能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抗诉权是公诉权的自然延伸,这两种权都必须包含着法律监督的内容,否则法律监督权必然落空,检察权也难完整。所以,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都有权对生效错误裁判抗诉以立即启动再审。其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显然,此规定是对二审中驳回抗诉应在"案件经过审理后"进行的限定,我们认为,对审判监督的抗诉,也应当适用,法院驳回抗诉的决定应建立在对案件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只有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理后才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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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堂 威望 +1 感谢楼主,辛苦了! 2008-7-8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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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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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详细,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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